2023年6月20日13時許,段某某、應某某、王某某三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漁網在會理市城南街道譚溪河內非法捕撈被會理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場查獲段某某、應某某、王某某使用漁網非法捕撈野生水生魚類共計485條,總重3.13千克。經民警訊問,段某某、應某某、王某某對自己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案件已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而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漁具或者方法捕撈水產品,無論捕撈數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